《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出臺23種情形適用行政拘留
發布時間:2015-01-06 信息來源:內蒙古黃河能源科技集團 瀏覽:662次
《辦法》針對《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適用拘留的四項條款,詳細列明了23種具體的違法情形。如首次具體規定了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現形式等。
針對《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提出的承擔法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辦法》明確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違法行為主要獲利者和在生產、經營中有決定權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工作人員等。
此外,《辦法》還列明了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時,在移送材料、移送時限、案卷規范、公安機關受理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根據《辦法》,案件移送部門應當在作出移送決定后3日內將案件移送書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至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要求受理。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案件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內書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門補充移送相關證據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調查取證。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決定書抄送案件移送部門。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條件的,應當在受案后5日內書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門并說明理由,同時退回案卷材料。案件移送部門收到書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應當依法予以結案。
根據《辦法》,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對下級部門經辦案件的稽查,發現下級部門應當移送而未移送的,應當責令移送。
《辦法》的出臺體現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完善了環境監管行政執法與行政拘留的銜接規范,有利于行政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環境監管執法工作。各級環保部門要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為指導,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會同公安等職能部門,切實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活動。
來源:中國環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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